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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刑法志三》:“刑事统归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免于刑事处罚不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具体原因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是构成犯罪,只是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所以,免于刑事处罚不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免于刑事处罚,因为属于犯罪但情节轻微,所以不能办理无犯罪记录。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是构成犯罪。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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