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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际进出口货运保险咨询,一站式服务,出单快

价格:面议 2025-03-29 02:00:01 12次浏览

现我公司致力打造一个收费惠、保障、服务放心的货运保险平台,立足广州;深圳;东莞;佛山;汕头;惠州;珠海;中山及广东全省,面向全国,充分利用中国物流协会、物流商会比较集中的优势,以合理的价格、周到的服务,程度地满足市场对保险的需求。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种外来原因(即十一种附加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碰损、破碎险

5,混杂、沾污险

6,串味险

7,受潮受热险

8,钩损险

9,包装破裂险

10,渗漏险

11,锈损险

(四)特殊附加险

1,舱面险

2,进出口关税险

3,易腐货物险

4,交货不到险

5,拒收险

6,黄曲霉毒素险

(五)特别附加险

1,战争险

2,罢工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涉外),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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