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1年4月9日颁布,2020年5月20日修订
章 总 则
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涉外)该险种分为航空运输险和一切险两种,主要承保航空货物由于恶劣气候或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及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施救行动而支付的费用,是涉外条款。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