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从事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与国内三大保险公司合作,代理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及中国人保。可办理国内外海运/空运/陆运(含铁路运输)的货物保险、境外运输(国外至国外)保险,战争制裁国家(伊朗等)皆可承保。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及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 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