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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弱化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削弱其证明力,使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重罪,只能以轻罪定罪。例如:

控方指控被告人 “故意杀人既遂”,但辩护人指出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杀人故意(如无预谋、工具为日常用品),且被害人死亡系意外因素介入,终可能被认定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更轻)。

轻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的区别

维度 无罪辩护 轻罪辩护

核心立场 否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承认行为违法,但主张罪名更轻或量刑更轻

适用前提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证据不足 基本认可控方指控的事实,但对定性或量刑有异议

风险与结果 要么无罪释放,要么可能被重判 结果相对可控,大概率获得较轻处罚

法定不起诉:也称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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