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全球化的贸易体系中,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关乎货物的,更是保障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选择合适的运输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险责任范围:
包括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
1、海上风险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在海上以及海与陆上、内河或与驳船相连的地方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①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的定义,根据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包括: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上/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
②而海上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则是指运输工具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船舶失踪以及火灾、爆炸等。
注意:海洋货运险并非承保海上的一切意外事故!!而仅指保险合同里约定的特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噢。
2、外来风险:
①常见的一般外来风险如上图所示,不同类别、不同特性的货物,面临的潜在风险也不尽相同;
②特殊外来风险人为因素:如盗窃、抢劫、战争等。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主要保险条款:
承保条款类型:在我国进出口实务中,多采用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IC),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1、一切险(All Risks):保障范围广,包括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只保障总损失和部分重大损失,不包括一般性的部分损失。
3、水渍险(With Average, WA):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部分水渍损失。
保障范围: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有什么特性: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与其他进出口货运险一样,具有以下特点:
1、保单可转让性-货运险保险合同可以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定值保险-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当发生损失时,根据约定价值按货物损失程度来计算赔款;
3、不可解除合同-货运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四、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履行以下五项义务:
1、及时提货、尽快报损,保留向责任方追偿权;
2、合理施救、减少损失,但不作为放弃委付表示
3、内容变更、通知加费,以使保单继续有效
4、备全单证、办妥手续,以供保险人结案
5、船舶互撞、通报责任,协助保险人抗辩船方
保险人在条款中会对被保险人的应尽义务和应办理事项作出这些明确规定,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未尽到这些规定的义务而使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有权对相关损失拒绝赔偿。
五、什么是共同海损的?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例如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
六、投保常见的问题:
1、投保时间什么时间投保合适呢?
一般在货物起运前或起运当天进行投保较为合适,这样可以避免未及时投保带来的风险,如果是在货物起运后投保则需要提供倒签保函;
2、 保单上起运日期如何确定?
一般按照提单上的装运日期。
备注:是多式联运(比如海陆联运),起运日期应该为货物运离保单载明的起运地的时间。如果单证有要求,则按照提单上的装运日期。
3、签单日期如何填写?
签单日期应不迟于起运日期。
4. 货物起运了,还能承保吗?
①进出口空运 原则上不能倒签;
②国内运输-内河运输/空运/公路运输,不能倒签;
③进出口海运-
人保:近洋倒签需提供保函;远洋超过3天且长不超航程1/2 需提供倒签保函;超过1/2航程需提供结算保函;起运日期超1个月,不予承保。
平安:进出口允许倒签三天;航程超过三天,提供倒签保函;航程结束,不允许投保。
太保:远洋运输倒签时间超过7天不接受倒签;超过3天需要提交倒签保函,不超过3天(含起运当日)可免提交倒签保函;近洋运输:超过3天不接受倒签,不超过2天免提交倒签保函。
风险提示:货运险保单生成保单号即为生效,生效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保函原件统一归档。